近日,衡阳的尹女士一纸诉状递到法院,想与丈夫邹先生离婚。邹先生同意了,条件是尹女士必须返还彩礼,还要赔偿10万元。原来,两人再婚前,为保证婚姻长久,尹女士签下了一份保证书,保证与邹先生白头偕老,否则就赔偿10万元。8月29日,潇湘晨报记者了解到,经过祁东县法院黄土铺法庭调解,尹女士自愿支付邹某经济帮助款1万元。
邹先生认为,他当时要求尹女士出具了一份保证书,尹女士保证与邹先生白头偕老,如中途退出,则赔偿邹先生10万元。此外,尹女士还向邹先生出具了借条,借款8000元。经庭审查明,尹女士对借条及保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,但表示均是邹先生要求出具。承办法官认为,婚内借款合法有效,但该保证书的内容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,应认定为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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